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雷 通讯员 钟紫薇 张瑞岚
东莞地处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区域,有上百万市场主体、经济活动频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多发,企业对司法工作的需求多元且迫切。
为公正、高效化解纠纷,及时为企业纾困解难,今年以来,东莞第三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调解为重点,通过加强前端化解、做足调解功夫,对拖欠账款等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加大调解力度,提高纠纷化解效率,有力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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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2023年1月至4月,东莞第三法院通过诉前、诉中调解方式化解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362宗,占此类案件办结数量的六成以上,涉及金额共12.77亿元。
坚持柔性司法,诉前高效解纷
东莞某塑胶五金公司(以下称“塑胶公司”)与某包装材料公司(以下称“包装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塑胶公司长期向包装公司供应塑胶胶片,双方约定按月结方式付清货款。可2021年12月起,包装公司开始拖欠货款,至2022年7月,已累计拖欠25万余元。多次催讨无果后,塑胶公司于今年4月中旬到法院欲起诉包装公司及其经营者,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裁定后冻结了包装公司的银行账户。
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东莞第三法院横沥法庭收案后,便将案件委派给特邀调解员,对案件先行调解。
“公司目前资金回笼较慢,我们正全力回收债权,法院冻结我们银行账户的话,会对公司信贷造成影响。”在调解过程中,包装公司经营者谷某向调解员表明了难处。多番沟通后,谷某提出若法院能解封账户,其可先将账户内10万余元转给对方,再想办法筹措资金,分期支付剩余款项。
调解员随即就这一情况与塑胶公司进行沟通,表示目前对方公司生产经营确实遇到了困难,也给出了支付方案,拿出了解决问题的诚意,希望其能基于双方多年合作基础,给对方留一线生机,建议双方通过和解方式化解纠纷,法院可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若对方不按期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5月8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法院马上解封了包装公司账户,包装公司依约在一周内付清了拖欠的所有货款。仅十几天时间,该纠纷便得到了圆满解决。
“以诉前调解方式实质性化解纠纷,既能简化流程、节省司法资源,又能有效减少当事人诉讼时间和成本,实现双赢。”东莞第三法院副院长陈学坚表示,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企业正常经营需要,该院秉承柔性司法理念,对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债务人,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积极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等方式快速化解纠纷。今年1-4月,该院就通过诉前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买卖合同纠纷622宗。
做足调解功夫,平等保护外地企业合法权益
东莞某科技公司、某(湖南)电子科技公司是湖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因生产需要,2020年10月,三家公司与厦门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之后厦门某公司开始供货,双方约定每月一对账,对账后60日内付款。直至2021年11月,三家公司开始拖欠货款,后来陆续只支付了部分,至2022年4月,已累计拖欠货款1078万余元。
今年1月,厦门公司将三家公司诉至东莞第三法院,称对方一直以资金困难为由未还款,导致其公司资金压力很大,只好走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家被告公司应诉后,对拖欠货款金额无异议,但提出该货款中包含约40万元瑕疵货品费用需减扣,并反映公司确实经营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如此大金额的货款,希望能给予一定的履行期限。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便捷高效化解纠纷,承办法官收案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引导双方从维护双方商业关系、共渡经营难关等方面考量,互谅互助,并根据被告的履行能力,提供分期还款的方案。直至5月11日开庭前,法官仍坚持对案件进行调解,组织双方再次进行磋商,逐渐缩小双方差距。
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在庭审前达成调解,原告同意免除瑕疵货品金额20万元,剩下1058万余元货款由湖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十期逐月支付。
在涉企案件办理过程中,东莞第三法院积极回应企业合理、合法诉求,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不论本地还是外地,我们都将依法公正审理案件、解决纠纷,让各类市场主体安心、放心。”陈学坚表示。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冯小静
校对 | 朱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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