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一般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找法网提醒,如果有重大误解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如果当事人被胁迫的,是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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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的不同有:
1.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的撤销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
2.合同的解除针对有效合同而言,合同的撤销针对可撤销合同而言;
3.合同解除后,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撤销前已履行的部分也无效。
合同撤销有以下几种情形:
1.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
2.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
3.一方或者第三人使用欺诈手段;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迫使当事人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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